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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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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房屋位於頂樓,因遭對造於屋頂平台置放水源重物,且不斷溢出水源,導致屋內臥室、浴室、廚房等處,時常滴漏水,需用水桶承接,雖其原委任他人進行之一審遭全案敗訴判決,然經本所接受二審委任後,為其取得數十萬元之賠償金,維護其居住安寧與房產價值。《高院109年上易字第*號》
in 民事事件
客戶房屋位於頂樓,因遭對造於屋頂平台置放水源重物,且不斷溢出水源,導致屋內臥室、浴室、廚房等處,時常滴漏水,需用水桶承接,雖其原委任他人進行之一審遭全案敗訴判決,然經本所接受二審委任後,為其取得數十萬元之賠償金,維護其居住安寧與房產價值。《高院109年上易字第*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