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與對造合作經營娃娃機事業,不料對造發生虧損後,竟以雙方為僱傭關係等理由主張不負擔虧損,並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本所代理案件,獲得勝訴判決,判決對造仍應支付客戶新台幣150餘萬元。《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北簡字第*號》
yslaw > 玉山消息 > 客戶與對造合作經營娃娃機事業,不料對造發生虧損後,竟以雙方為僱傭關係等理由主張不負擔虧損,並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本所代理案件,獲得勝訴判決,判決對造仍應支付客戶新台幣150餘萬元。《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北簡字第*號》
客戶與對造合作經營娃娃機事業,不料對造發生虧損後,竟以雙方為僱傭關係等理由主張不負擔虧損,並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本所代理案件,獲得勝訴判決,判決對造仍應支付客戶新台幣150餘萬元。《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北簡字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