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榮獲台北市大安都更危老重建工作站-立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聘為109年度之法律顧問 ...
Continue reading劍潭採訪通知(核定版) https://www.cna.com.tw/news/aloc/201904110294.aspx...
Continue reading玉山國際法律事務所/楊瀚瑋律師 關於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規定,散見於各法律條文中,如一般債權,依民法第125條為15年,其餘常見者例如利息、租金等定期給付債權,民法第126條為5年,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民法第197條則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或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10年。 消滅時效完成的債權,依民法144條第1項之規定,將產生債務人得拒絕給付的法律效果,故原則上經過消滅時效的債權,債務人是可以主張不償還的,但債權人是否真的就沒辦法將自己的債權討回來了呢? 查民法144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及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775號民事判決意旨,若債權人與債務人就已經過消滅時效之債務訂立契約,約定債務人將償還該筆債務,應認為債務人已經拋棄時效抗辯權,另亦有法院判決(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93號民事判決)上開判決要旨認為,若雙方重新訂立契約約定分期償還時效已完成之債務,則已成立一個新的契約關係,消滅時效將從新契約訂立時起算,債務人自然無法再主張消滅時效完成而拒絕償還債務,故縱使消滅時效已經完成,若債權人及債務人另外訂立契約約定償還該筆債務,債務人即無法再主張時效抗辯。但畢竟債務人通常不太可能會願意與債權人簽訂契約,約定償還已經過消滅時效的債務,故債權人仍應注意自身擁有債權的消滅時效何時完成,並在時效尚未完成前即以起訴等方式向債務人請求償還債務,以避免求償無門,方為上策。...
Continue reading恭賀所長廖于清律師 遴任為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 辦理認證事務 舉凡不動產買賣、贈與、借名、信託等契約 財產規劃、遺囑等私權事項認證事宜 與法院認證效力相同 可避免法院往返不便 請多加利用...
Continue reading本所新任聘法顧總監 羅應郎先生 羅總監畢業於美國德州大學阿靈頓分校高階企管碩士 於金融界有豐富資歷,於銀行、保險、金融業資歷33年 曾任南山人壽區經理、誠泰、新光銀行分行協理、總行協理 相信羅總監之加入定為玉山客戶在金融法務處理更上一層樓 歡迎各位有需求朋友可洽詢本所...
Continue reading我國商標法是以註冊保護為原則 商標權人得自行及授權他人使用 並排除侵害及請求損害賠償 保障苦心經營的企業形象 ...
Continue reading為因應每週二士林所下午2點至4點公益免費預約諮詢時段爆滿 特開闢網路諮詢及預約服務 回饋給支持玉山以及 面臨法律問題極需解決的朋友 透過此平台儘快解決 玉山法律團隊竭誠為各位服務 感謝各方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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