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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gh moral and ethics standards.
yslaw > Blog List with Right Sidebar (Page 12)

公務員年改十大重要修法 一分鐘看懂

一、18%優存利率二年歸零月退金的優存利率二年歸零,也就是在前二年降為9%,並於第3年歸零;一次退分階段調降,每二年按12%、10%、8%之順序,在第7年後降至6%的利率。 二、所得替代率計算基準採本俸兩倍,以35年年資為例,首年從現行本俸兩倍的95%降至75%,接下來以每年遞減1.5%的幅度,在十年後降至60%。 三、退休金採計標準由現行採計最後一個月俸額,從明年開始直接採計最後五年平均俸額,逐年調至15年平均俸額,但已退者不受影響。 四、最低保障金額(樓地板)為保障弱勢及基本生活,最低保障金額設有32,160元的樓地板,低於此標準者不砍退休所得。 五、公務員轉職年資併計又稱為「可攜式年資」條款,公務員若離職轉入其他職業,退休時年資可併計;為杜絕「雙薪肥貓」,退休公務員再轉任其他職務者,未來已退休的公務人員再任職務,包括公職、行政法人、政府捐贈之財團法人、轉投資公司以及私校職務者,若薪資超過基本工資者,將依法停領月退休金。 六、提撥率退撫基金財務每三年精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50年。財務精算結果的最適提撥費率,一旦超過現行實際提撥費率達1.5倍以上時,考試院應至少1%,但不得超過法定提撥費率上限(18%)。 七、請領遺屬年金資格公務員過世前與其累積存續婚姻關係十年以上,配偶年滿55歲,就可按退休者亡故時所領月退休金的二分之一年金,或兼領月退休金的二分之一,改領遺屬年金。避免發生請領「雙重年金」的狀況,其條文也規定若公務員配偶身分也是軍公教人員者,則不得領遺囑年金,僅能領遺囑一次金,配偶身分為勞工則不在此限。 八、離婚配偶請求權(配偶離婚年金)退休公務員離婚,經雙方協議,最高可請求二分之一的退休金請領權利。但如果當事人認為請領金額不公平,可聲請法院調整或免除。 九、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採計公務員的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年資,可併計退休年資,但必須自負提撥費用。 十、自殺死亡撫恤公務員自殺死亡可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給予撫卹,但經判刑確定、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 新聞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41/254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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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權鬥法奧步 公司法修法防堵

今年台股股東會旺季,頻出現台紙、大同等公司經營權爭奪戰,令股東人心惶惶,新政府公布公司法修法,針對董事會選舉亂象祭出上限240萬元的罰則,解決董事會拒不召開股東會、任意剔除候選人名單、以臨時動議突襲股東會等問題。但各有支持與反對聲浪,批評意見包括罰款與經營權利益太過懸殊、董事提名廢審查恐造成亂象等。 為解決台紙、大同等公司為爭經營權「鬥法」事件不斷,商業司宣示修法改革公司治理亂象,公布公司法修正草案,並將於7月公布定版,預計立法院下會期進入審議。商業司長李鎂表示,透過此次修法,可望在一定程度內遏止經營權爭奪亂象。 因過去公司爭奪經營權時,常發生董事長拒不召開董事會、技術性杯葛董事提名人選、以及擅自刪除董事候選人名單,還有重大議案於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方式進行突襲等,本次修法大幅增加「除奧步」條款。 原公司法規定董事會須由董事長召開,本次修法改為若過半數董事請求董事長召開董事會未果,則董事可自行召開,遏止不開董事會亂象;此外,若董事會拒不召開股東會,持股過半數以上之股東不需經過許可,也可自行召開股東會。 修法也規定,若自行召開股東會者,公司及股務機構需提供股東名簿給召集人,若不提供則祭出罰則,公發公司可罰最高240萬元,且考慮納入救濟措施,可向司法機關請求裁定或由行政機關做處分等。 在董事提名方面,過去因公司法內要求應檢附董事候選人學歷等資料,常被用來做為技術性杯葛提名手段,修法改為「敘明」相關資訊即可;且也擬強制全部採用候選人提名制度,讓股東在選舉前就能事先知道候選人,遏止候選人名單遭任意剔除。若亂象仍舊發生,修法也祭出罰則及研議加入救濟管道,讓董事被提名人能及時被納入選舉。 在股東會方面,為因應重大議案常常以臨時動議突襲提出,修法規定若涉及減資、停止公發、盈餘轉增資等公司重大事項,須於召集通知載明,並須具體說明主要內容。 過去股東會也常以違反議事規則方式技術性卡關,例如任意變更議案程序等,本次修法納入公發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須經股東決定,若違反,可訴請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 新聞來源: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1109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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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停車害人挨撞 違停車主得賠7百多萬

基隆市盧姓男子大前年1月間,將小貨車違停在瑞芳崙頂路,後方1輛資收車逆向繞道,害對向騎機車的葉姓男子迎面撞上,他術後左手功能喪失形同殘廢,而後座的練姓女子也多處骨折、牙齒斷裂;2人提起民事訴訟求償1千100多萬元,法院判盧應賠償732萬多元。 檢警調查,當天早上8時許,盧男將小貨車違停在寬僅有2.2公尺的崙頂路,佔據三分之一路面,後方由顏姓男子開的資源回收車,被迫得逆向穿越雙黃線,而葉男騎機車載著練女經過時,煞車不及撞上,2人均重傷送醫。 葉男向法官說,事故害他上左肢肩肘三大關節、手指機能和握力完全喪失,左手宛如殘廢,當時年僅26歲,大好人生全毀,再也無法過正常生活,連同醫藥、工作損失,精神撫慰部分求償748萬多元。 另外,練女則全身多處骨折、多顆牙齒脫落,及顏面損傷等,造成生活大受影響,精神痛苦不堪,依照植牙費、看戶和精神撫慰等一併求償426萬多元。 訊時盧男辯稱,自己是違規停車,僅需付交通罰則,責任應是顏男逆向超車才發生,認為自己沒有過失等語。 基隆地院審酌後,發現該道路狹窄有彎道,雙向僅有單一道路,認定盧違停才是釀禍主因,判他應賠償葉男532萬8195元、練女197萬8746元。 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523874?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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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航內線交易案偵結 易飛網董座等4人起訴

台北地檢署偵辦復興航空內線交易案,今依涉違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起訴國產集團總裁林孝信弟媳林鄭珊珊、百順旅遊實際負責人劉信平、易飛網董事長周育蔚,以及中興保全發言人朱漢光妻子柯錦瑢等4人;至於興航董事長林明昇、財務長楊炫儀、前民航局長張國政等5人,則因罪證不足獲不起訴處分。 此外,林明昇被控用公司資金購買超跑、處分興航內湖總部涉鑑價不實或賤賣資產、處分興航空廚涉不法掏空,以及處分龍騰旅行社部分,北檢均查無不法,予以簽結。 檢方審酌林鄭珊珊、周育蔚、柯錦瑢於偵查中均坦承犯行,並分別繳回犯罪所得138萬9289元、44萬413元、4萬1636元,且3人均無前科,犯後態度良好,建請法院減輕其刑,並斟酌情形附條件宣告緩刑;此外,被起訴的林鄭珊珊等4人的犯罪所得,也建請法院宣告沒收。 興航去年11月21日停飛、股票交易也全部暫停,但在解散公司的重大訊息曝光前,興航股票交易卻爆大量,從18日的398張,飆至21日的10755張,疑有內線交易之嫌;此外,外界質疑興航高層得知公司將解散,11月4日到7日國際旅展期間,仍販售廉價機票,涉嫌詐欺。 檢方調查,去年10月下旬,林孝信父子安排源信公司等3家國產集團關係企業聯合向台灣工業銀行申貸10億元,意圖挽救興航,隔月,林鄭珊珊得知工銀貸款暫不動撥,預見興航財務危機,於11月18日利用兒子、本人,以及其擔任董事長的霖憲生技公司帳戶賣股,不法規避損失138萬9289元。 另,百順旅行社負責人劉信平、易飛網董事長周育蔚,因公司替興航處理票務代理,而提前得知興航將於去年11月22日全面停飛,可預見興航必有重大利空消息,且當時媒體尚未報導,分別賣股避損;據統計,劉信平不法規避損失591萬2679元,周育蔚不法規避損失44萬413元,均涉內線交易。 至於中興保全發言人兼龍騰旅行社董事長朱漢光,則於11月20日參與興航董事長林明昇所召開的主管會議,因而得知興航將全面取消航班等重大利空消息,朱妻向丈夫探詢後,得知消息,翌日即賣股避損,不法規避損失4萬1636元。 檢調去年11月25日搜索興航總公司、相關人辦公室、住所等,並約談國產集團總裁林孝信及其子興航董事長林明昇、林孝信弟媳林鄭珊珊、易飛網董事長周育蔚等12人,林孝信訊後請回,林明昇、林鄭珊珊涉違反證券交易法各以5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周育蔚100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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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醫療疏失 醫師應舉證無因果關係 最高院:醫療專業不對等 舉證責任應轉換

前高等法院庭長陳貽男的妻子在健身房滑倒撞頭,送到台大醫院緊急手術後仍重度昏迷,十個月後死亡,陳和三名子女控告急診室醫師林麟、潘為元、吳明勳有醫療疏失,要求台大和醫師連帶賠償一千兩百餘萬元;案件纏訟多年,高院判原告敗訴,但上訴後最高法院近日認為,本案是重大醫療瑕疵,因醫病雙方醫療專業不對等,應由醫師舉證因果關係不存在,依此廢棄原判決而發回更審。 本案一直受到醫界和法界矚目,刑事部分,已獲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民事方面,一審台北地院認為醫院沒好好照護病人,判決三醫師須賠償陳及子女各十五萬慰撫金;高院則認為,無法證明醫師和醫院的醫療疏失和陳妻昏迷死亡有因果關係,判決原告敗訴。不過本次上訴三審遭到發回,全案再度引發關注。 最高法院民五庭認為,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糾紛原則上應由被害人或家屬負舉證責任,但遇重大醫療瑕疵時,因醫病雙方的醫療專業不對等,應依第二七七條但書規定,改由醫師負舉證責任。 民五庭也指,林、潘醫師替陳妻急救時,雖有注意陳妻已嘔吐兩次、瞳孔反應及其他生命徵候,卻沒評估進行電腦斷層掃描,是違反醫療常規的過失。吳明勳是急診室主治醫師,沒在場指導,也沒在陳妻失去意識前親自處置治療,是否符合台大身為醫學中心的醫療水準,值得懷疑。 民五庭表示,醫師如能確實注意陳妻意識變化,並安排斷層掃描、即時動手術,陳妻有無可能免於昏迷和死亡,高院對這些爭議應審酌調查。且陳妻在台大急救時的醫療記載不明確,高院卻沒要求負起舉證責任,以證明無疏失,判決過於疏略。 陳妻是九十六年二月十九日晚上滑倒撞擊頭部而送台大,林、潘醫師安排X光檢查,九時多陳妻出現作嘔、暈吐等症狀,十一時如廁時昏倒失去意識。安排電腦斷層掃描發現顱骨骨折、顱內出血,隔天腦神經外科醫師緊急手術後仍昏迷,經轉院治療於十二月死亡。陳貽男及其子女請求賠償喪葬、醫療費和慰撫金等計一千兩百多萬元。 台大醫院回應,院方尊重司法最後判決。而由於最高院判決轉換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不常見,引發法界及醫界熱議;有資深法官認為,本案是個案事實認定問題,非所有醫療糾紛都能適用;有醫師則指,此案曾經醫審會鑑定,縱使作斷層掃描,不必然不會發生腦傷,最高院似乎過度提高醫療水準定義,希望退回二審能作更專業判決。 新聞來源:https://goo.gl/BjLY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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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生納健保境外生保費增 衛福部:尊重修法

陸生未來若納健保,僑外生保費都要同步調漲,但有境外生不滿。衛福部今天表示,社會目前普遍認為非本國籍學生健保費應有所區隔,並全額自付,會尊重修法結果。 境外生權益小組上午到衛生福利部抗議並表達訴求,認為現行陸生無法納保,但政府修法讓陸生納保、保費全額自付後,也影響其他境外生必須調整保費到每個月新台幣1249元,但境外生收入較低,不應調漲,希望政府撤回境外生保費改為全額自付的相關修法草案,讓陸生比照現行僑外生納保。 衛福部社會保險司副司長楊慧芬受訪時表示,健保設計的概念自有一套基礎,僑外生部分,因政府資源也是有限,財務負擔也有困難,在政府資源分配上,只要陸生納到健保體系,保費負擔都可以再討論,現在相關修法也在立法院討論,會尊重最後討論的結果。 社會保險司表示,全民健保精神是「自助、互助」共同分擔醫療風險,目前來台的外籍學生、僑生,都可以加入健保,因此陸生來台就學,不宜單獨被排除在外,支持將陸生納保是衛福部一貫立場。 衛福部表示,目前多數立法委員意見,基於人道及人權考量,同意陸生納入健保。 社保司說,依健保法規定,目前個人負擔749元(60%)、政府補助500元(40%),社會對現行參加健保的非本國籍學生,普遍認為健保費負擔應與本國國民有所區隔,並全額自付。為儘速保障陸生就學權益,並平衡外籍生的健保費負擔,才有新納保的非本國籍學生一律全額自付健保費的修法草案。 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266/249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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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黃司機犯特定罪被吊照 違憲

計程車司機若犯竊盜、詐欺、妨害自由、妨害風化等罪,一審判刑後吊扣執業登記證,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要廢止執業登記、吊銷駕照,大法官會議昨作出釋字第七四九號解釋,認為規定不符比例原則,牴觸憲法平等、工作等基本人權,有關機關二年內應修正。未來,媒介性交易的馬夫將不用被吊照。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卅七條第三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其中涵蓋妨害風化罪章。 昨天釋憲後,被吊照的計程車司機今日就可以重新考照,不過被禁業者仍需視二年內修法與否,否則三年內不得再辦執業登記。 當初立法是認為計程車司機工作有流動性,接觸單身女性和攜帶巨款的旅客機會多,從犯罪型態分析,司機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和妨害風化罪最多,有必要設限,因此訂定這條例。 一九九六年發生彭婉如命案,震驚全國,該條第一項後來修正,將原先僅對犯特定犯罪經判決確定者,二年內不得擔任計程車司機的規定修改為終身禁業,此一規定並未在昨天大法官宣告違憲之列。 這次被宣告違憲的條文,牽連很廣,包括販賣帳戶的幫助詐欺取財罪、當馬夫等人,若被吊銷駕照,三年內都不得考領駕照。 大法官會議併審九案,聲請人包括六名計程車司機和台北、桃園地院法官,他們認為此條文有違憲疑義。其中聲請釋憲之一的李姓司機因與鄰居吵架,被判刑六月、易科罰金,就被廢止執業登記、吊銷執照。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僅依罪名、徒刑標準就廢止營業登記、吊照,不合比例原則,這些罪未必對乘客有危害、無從推定再犯風險,憲法應保障人民工作權。他舉例,即便獲緩刑,當事人即使沒當計程車司機,仍被剝奪開車代步、接送小孩機會,已逾必要程度。 大法官黃瑞明在協同意見書寫道「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規定方式過於嚴苛」,每當發生重大治安事件,特定族群就易被貼上標籤,被歧視者幾乎無話語權。 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500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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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 董事長不再一人獨大

六月正逢股東會旺季,每天的新聞上都能看到上市櫃公司的董事長向股東報告經營績效的新聞。但在同一時間,也可以發現有大量的獨立董事在這個階段以各種理由辭任的消息。其實,不只是獨立董事,董事會內的其他成員責任也與董事長相仿,但在公司法中,董事長的權力卻明顯超越其他董事。因此,讓所有董事的權、責能夠相符,也成為這次公司法修法的重點之一。 本刊在前文(從「全盤」到「部分」,公司法修正命運多舛)中,曾經分析過這次公司法修正的困難之處,只是e化登記平台一項,就已經讓民間修法委員會與經濟部解除合作關係。只不過,這並不影響原定的修法計畫,立法院也已經舉辦了首次修法公聽會。 而且,在此次修法中重要的議題並非只有e化平台,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改革也相當受到關注,尤其這兩年來,許多上市公司因為董事會運作成效不彰,引發了掏空、財報不實、以及公司經營權爭奪戰等種種弊端。但另一方面,目前公司法對於董監設置人數的強制規定,也有其檢討必要。總而言之,現在確實是重新審視公司董事會運作的好時機。 單就今年來說,上半年還沒過完,就發生了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為了利益濫用權力的狀況。例如,為了阻止新股東可能透過董事選舉分享經營權,有公司故意在董事候選人資格審核時,以資料不完備的理由將其排除在候選人名單中,也有公司董事長為了鞏固自己派系的經營權,故意不召開董事會,以至於後續的股東會也遙遙無期,更不用說許多公司的獨立董事長期被排除在經營決策外,直到公司營運真的出問題了才大夢初醒。 因此,這次關於董事會的修法重點,大致朝向「權力平衡」與「權責相符」兩個原則進行。首先,在民間修法委員會的版本中,建議把董事成員人數的下限,從3人改成1人,讓股東只有一人的有限公司不必再煩惱湊人頭董事的煩惱。 此外,對於董事候選人資格審核的部分,經濟部與民間更達成了共識,被提名人的資料從「檢附」改為「敘明」,也就是把姓名、學經歷、法人登記資料等內容備齊即可,減少現任董事會藉故排除的空間,而如果真的發生這種無故被除名的狀況,公司以及董事會可能得面臨主管機關的處罰。 其次,為了不再讓董事長一人大權獨攬,公司法將明訂董事對於公司財務業務資料的調查權。目前,公司法僅只有概括性的對公司董事要求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但新修正的條文直接要求公司不得妨礙、規避或拒絕董事因執行職務而參閱公司財務業務簿冊,否則將對公司負責人施以罰緩。 另一方面,以往公司董事會的召集權,均掌握在董事長手上,未來也計劃改成只要有過半數的董事提議,就可以要求董事長召開董事會,否則這些董事可以自行召集董事會來指揮公司運作。 整體來看,如果這些修法方向都能落實,對於台灣的公司治理應該加分不少。董事會最常被詬病的一點,就是所有成員不是家族成員就是業界好友,根本不可能對公司有效監督,但在爆發一連串公司治理的問題後,只要掛上「董事」頭銜,壓力與風險也必定隨之而來。如此一來,最好的自保之道,就是積極執行董事的權能了----這樣也才能確保公司的經營,會長久處於正軌上,也才能為股東提供最大的保障。 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6871/2499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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