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Facebook

Twitter

© 2015 Qode Interactive, All Rights Reserved

8:00 - 19:00

Our Opening Hours Mon. - Fri.

975.789.098

Call Us For Free Consultation

Facebook

Twitter

Search
Menu
 

刑事事件

yslaw > 刑事事件 (Page 2)

客戶精心設計之商標遭他人侵權使用,委託本所寄發律師函,經敘明法律上利害關係後,無需訴訟即成功使侵權者道歉及撤下仿冒之商標,維護客戶商業利益。《 109年玉山字第*號》

客戶精心設計之商標遭他人侵權使用,委託本所寄發律師函,經敘明法律上利害關係後,無需訴訟即成功使侵權者道歉及撤下仿冒之商標,維護客戶商業利益。《 109年玉山字第*號》...

Continue reading

客戶遭他人提告肇事逃逸罪,經本所撰擬答辯狀,以及開庭向檢察官說明,客戶當夜不知有肇事事宜,見他人車禍欲往附近派出所報案,經檢察官對照告訴人陳述,並傳訊員警,加以比對google地圖後,確認本所為客戶所主張之事實無訛確認無肇逃事宜,進而獲得不起訴處分,避免牢獄之災。《士院110偵字第*號》

客戶遭他人提告肇事逃逸罪,經本所撰擬答辯狀,以及開庭向檢察官說明,客戶當夜不知有肇事事宜,見他人車禍欲往附近派出所報案,經檢察官對照告訴人陳述,並傳訊員警,加以比對google地圖後,確認本所為客戶所主張之事實無訛確認無肇逃事宜,進而獲得不起訴處分,避免牢獄之災。《士院110偵字第*號》...

Continue reading

違反公司法客戶遭提告,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透過本所律師團隊,整理票根、比對交易金額,核對帳冊以及銀行交易記錄,確立支票係為支付告訴人款項經授權開立,且其他票款亦由被告支付,進而還客戶清白,獲偽造有價證券罪不起訴之處分。《新北檢107偵字*號》

違反公司法客戶遭提告,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透過本所律師團隊,整理票根、比對交易金額,核對帳冊以及銀行交易記錄,確立支票係為支付告訴人款項經授權開立,且其他票款亦由被告支付,進而還客戶清白,獲偽造有價證券罪不起訴之處分。《新北檢107偵字*號》...

Continue reading

所長廖于清律師及玉山法律團隊,於受任後2個月內,為客戶爭取高額賠償金,並聯合發表新聞稿。謝政鵬女友遭公車輾斃!大都會:已完成和解/蘋果日報

網球國手謝政鵬的女友張恒綿今年2月遭大都會客運公車輾斃,但事後雙方對後續賠償一度談不攏,直至29日大都會發出和張恒綿父母的共同聲明稿,表示雙方已經達成和解。 今年2月,大都會客運呂姓司機員駕駛紅5公車行經台北市文化大學前的格致路和愛富二街路口,右轉時不慎撞上張恒綿並捲入車底,送醫仍不治。事後,呂姓司機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送辦,經檢方複訊後諭令5萬元交保。 謝政鵬在三月時,也在臉書砲轟大都會客運將責任推卸給司機;謝政鵬胞姊謝淑薇事後也在臉書痛斥司機離職卸責,大都會客運「良心夢遊了」,並揚言抵制。 而雙方和解曾透過立委葉宜津辦公室執行長協調,但大都會一度對外表示,因家屬要求的賠償金額太高,超出公司預期的範圍,經兩度協調仍未達成共識,當時媒體探詢家屬要求的金額究竟多高?大都會客運總經理李建文則以「不方便透露,確實與公司能負擔的有很大落差」回應。 不過大都會客運在今日,透過玉山國際法律事務所,發出和張恒綿父母的「共同新聞稿」,表示雙方已經和解。 新聞稿表示「大都會客運紅5線公車於108年2月19日在陽明山格致路愛富二街口,因未禮讓行人致撞擊行人穿越道上張恒綿同學送醫不治一案,在玉山國際法律事務所廖于清所長及全體團隊積極協調下,業於4月29日完成民事和解事宜。大都會客運及肇事駕駛員除再表歉意外,也感謝張同學父母親的寬容及諒解,張爸爸媽媽也肯定大都會客運在事發後所展現的誠意和相關的矯正及預防措施,雙方一致期待或承諾應更加強對公車行車安全的要求,希望類似不幸事件不再發生。(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謝政鵬女友遭公車輾斃!大都會:已完成和解...

Continue reading

賀本所為當事人爭取刑事傷害勝訴及民事損害賠償

當事人Y小姐之夫因家暴傷害案件委任本所處理離婚及相關訴訟事宜,今獲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之勝訴判決,本所不僅使當事人調解離婚成功,更爭取到民事賠償及扶養費用,在此恭喜Y小姐能夠展開新的人生!(相關案號109 年訴字第 7 號)...

Continue reading

重大醫療疏失 醫師應舉證無因果關係 最高院:醫療專業不對等 舉證責任應轉換

前高等法院庭長陳貽男的妻子在健身房滑倒撞頭,送到台大醫院緊急手術後仍重度昏迷,十個月後死亡,陳和三名子女控告急診室醫師林麟、潘為元、吳明勳有醫療疏失,要求台大和醫師連帶賠償一千兩百餘萬元;案件纏訟多年,高院判原告敗訴,但上訴後最高法院近日認為,本案是重大醫療瑕疵,因醫病雙方醫療專業不對等,應由醫師舉證因果關係不存在,依此廢棄原判決而發回更審。 本案一直受到醫界和法界矚目,刑事部分,已獲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民事方面,一審台北地院認為醫院沒好好照護病人,判決三醫師須賠償陳及子女各十五萬慰撫金;高院則認為,無法證明醫師和醫院的醫療疏失和陳妻昏迷死亡有因果關係,判決原告敗訴。不過本次上訴三審遭到發回,全案再度引發關注。 最高法院民五庭認為,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糾紛原則上應由被害人或家屬負舉證責任,但遇重大醫療瑕疵時,因醫病雙方的醫療專業不對等,應依第二七七條但書規定,改由醫師負舉證責任。 民五庭也指,林、潘醫師替陳妻急救時,雖有注意陳妻已嘔吐兩次、瞳孔反應及其他生命徵候,卻沒評估進行電腦斷層掃描,是違反醫療常規的過失。吳明勳是急診室主治醫師,沒在場指導,也沒在陳妻失去意識前親自處置治療,是否符合台大身為醫學中心的醫療水準,值得懷疑。 民五庭表示,醫師如能確實注意陳妻意識變化,並安排斷層掃描、即時動手術,陳妻有無可能免於昏迷和死亡,高院對這些爭議應審酌調查。且陳妻在台大急救時的醫療記載不明確,高院卻沒要求負起舉證責任,以證明無疏失,判決過於疏略。 陳妻是九十六年二月十九日晚上滑倒撞擊頭部而送台大,林、潘醫師安排X光檢查,九時多陳妻出現作嘔、暈吐等症狀,十一時如廁時昏倒失去意識。安排電腦斷層掃描發現顱骨骨折、顱內出血,隔天腦神經外科醫師緊急手術後仍昏迷,經轉院治療於十二月死亡。陳貽男及其子女請求賠償喪葬、醫療費和慰撫金等計一千兩百多萬元。 台大醫院回應,院方尊重司法最後判決。而由於最高院判決轉換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不常見,引發法界及醫界熱議;有資深法官認為,本案是個案事實認定問題,非所有醫療糾紛都能適用;有醫師則指,此案曾經醫審會鑑定,縱使作斷層掃描,不必然不會發生腦傷,最高院似乎過度提高醫療水準定義,希望退回二審能作更專業判決。 新聞來源:https://goo.gl/BjLYsJ...

Continue reading

案件再議次數 法務部長:將限2次

法務部長邱太三上午召開記者會,表示將限制再議案件次數為2次,並以檢方自行偵查取代2度發回,希望改善案件一再反覆發回續查,減少當事人和一審檢察官不必要負擔。 法界人士指出,再議新制實施後,類似江國慶冤案、八仙樂園塵爆案等,高檢署一再發回地檢署續行偵查的情形,將不再發生。 邱太三指出,每年二審檢察署受理5萬6千件到6萬件再議案件,發回續查的案件每年約有6千件,法務部希望二審檢察官能盡量自行偵查這些重復聲請再議案件,但為解省司法資源,法務部將修改內規,再議次數限2次。 另外,第2次再議時,如二審檢察官如維持不起訴,告訴人如不服,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如二審檢方自行偵查後認為應起訴,應命令一審檢察官起訴。 新聞來源: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011247...

Continue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