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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事件

yslaw > 民事事件 (Page 5)

賀本所為當事人爭取刑事傷害勝訴及民事損害賠償

當事人Y小姐之夫因家暴傷害案件委任本所處理離婚及相關訴訟事宜,今獲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之勝訴判決,本所不僅使當事人調解離婚成功,更爭取到民事賠償及扶養費用,在此恭喜Y小姐能夠展開新的人生!(相關案號109 年訴字第 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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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借款超過法定追討時效,該如何補救?

玉山國際法律事務所/楊瀚瑋律師    關於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規定,散見於各法律條文中,如一般債權,依民法第125條為15年,其餘常見者例如利息、租金等定期給付債權,民法第126條為5年,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民法第197條則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或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10年。   消滅時效完成的債權,依民法144條第1項之規定,將產生債務人得拒絕給付的法律效果,故原則上經過消滅時效的債權,債務人是可以主張不償還的,但債權人是否真的就沒辦法將自己的債權討回來了呢?   查民法144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及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775號民事判決意旨,若債權人與債務人就已經過消滅時效之債務訂立契約,約定債務人將償還該筆債務,應認為債務人已經拋棄時效抗辯權,另亦有法院判決(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93號民事判決)上開判決要旨認為,若雙方重新訂立契約約定分期償還時效已完成之債務,則已成立一個新的契約關係,消滅時效將從新契約訂立時起算,債務人自然無法再主張消滅時效完成而拒絕償還債務,故縱使消滅時效已經完成,若債權人及債務人另外訂立契約約定償還該筆債務,債務人即無法再主張時效抗辯。但畢竟債務人通常不太可能會願意與債權人簽訂契約,約定償還已經過消滅時效的債務,故債權人仍應注意自身擁有債權的消滅時效何時完成,並在時效尚未完成前即以起訴等方式向債務人請求償還債務,以避免求償無門,方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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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專法上路 保障300萬租屋族

好房網News記者黃靖惠/綜合報導 租賃市場一大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6/27上路,內政部次長花敬群今天召開記者會時表示,居住問題是複雜、重要課題,這次讓租屋體系進入專業化、產業化,全面納管相關契約行為,保障全台300萬租屋人口。 租賃專法6月27日上路後,民眾新簽訂住宅租賃契約、或委託管理住宅租賃契約,均應受新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約定)及不得記載(約定)事項的限制。 而今天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召開記者會,再次強調新政府的落實社會住宅、健全租賃市場、加速推動都更的三隻箭是複雜且重要的課題。 花敬群表示,台灣約有300萬的租屋人口,這族群大多數是青年或相對弱勢民眾,承租與出租雙方,過去都是處於不安定的狀態,租屋糾紛也層出不窮,租賃專法就是要解決這些問題,未來讓租屋這件事變成正常安定的居住消費選擇! 在租賃條例制定前,有租賃需求的國人,在面對租賃權利義務關係不對等,及租賃糾紛處理不易時,因租賃規範散落在民法、土地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等法規,所以不容易訂定合理公平的租賃契約,為此政府提出強化規定及健全市場的5大解方。 面對複雜的租賃關係,政府強化法規層面及健全租賃住宅市場等5大變革措施,包含租賃契約全面加強規範雙方權利義務、建立包租代管專業服務制度、房東將房屋交由專業經營可享租稅優惠、增加免費爭議調處管道及成立房客(房東)協會提供諮詢服務等。 一、強化租賃權利義務關係 租屋契約全面納管 內政部表示,為強化租賃權利義務關係,租賃條例明定房客押金負擔不得逾2個月租金總額,契約消滅後應返還押金或賸餘押金;房東應說明負責修繕項目,釐清責任減少糾紛;明定房東或房客提前終止租約要件,終止程序更完備;要求刊登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應負查證責任(如廣告面積、屋齡、樓層別及法定主要用途等),確保網路資訊更正確。 此外,租賃條例施行後,內政部將陸續發布「住宅租賃契約」、「住宅包租契約」、「住宅轉租契約」、「委託管理契約」等4項契約,將與租賃住宅相關之契約行為全面納管,讓國人簽約時有所依循。 二、建立包租代管專業服務制度 內政部提到,租賃住宅服務業可分為包租業及代管業,「包租業」為專業經營者先向房東承租房屋,再轉租並管理,擔任專業二房東的角色;「代管業」為專業經營者接受房東委託管理出租房屋,協助房東處理租賃大小事,提供租賃住宅管理服務,如租屋點交、收租與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及糾紛協調處理等;此外,由業者繳納營業保證金,發生糾紛時,可透過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簡稱全國聯合會)調處及代為賠償機制,讓房東委託經營更放心。 三、房屋交專業經營可享租稅優惠 個人房東委託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營之契約時間達1年以上者,享有每屋每月最高6千元租金所得稅免稅,及月租金6千元至2萬元部分之必要損耗費用53%的扣除額,例如以實收2萬元月租金為例,在申報所得稅時的租金收入僅6,580元 ((20,000-6000)×(1-53%))。租賃條例也授權地方政府訂定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之規定,內政部並呼籲各地方政府儘速辦理,並將自治條例適用期間溯及到租賃條例施行日生效,以增加房東委託經營之意願及鼓勵房東釋出空閒住宅,擴大租賃住宅市場供給。 此外,民間不動產業者於日前進行市場調查,有67.5%的房東願意將房子委託租賃住宅服務業者代管,其主要理由為希望獲得專業者協助管理、處理房屋修繕等問題、協助與房客溝通及委託享租稅優惠等原因,由此可知租賃住宅服務業是符合民眾未來需求的重要服務產業。 四、政府免費提供租屋爭議調處及諮詢 新訂條文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動產糾紛委員會調處住宅租賃爭議糾紛,免收調處費用;並已著手聘任具租賃糾紛調處經驗的專業人士,擔任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以有效協助民眾解決租屋糾紛,讓民眾遭受租屋糾紛時,能有方便、公正、專業的協助管道。 五、導入民間團體力量 提供專業租屋諮詢 為提供租賃雙方多元諮詢管道,將逐步輔導民間團體成立房東、房客協會,提供民眾諮詢專業經營知識,或糾紛處理技巧的管道,使團體成為租賃雙方處理租賃事務的得力幫手。同時協會也能提供相關通譯服務,以協助新住民處理租賃事務,讓未熟悉語言的新住民,租賃權利也能受到保障。 內政部指出,租賃條例實施後,讓租賃契約有規範、糾紛處理有管道、租屋管理有專業,更希望藉此引導全國180萬戶租屋及低度用電住宅,導入包租代管服務制度,若有45萬戶住宅(潛在市場1/4戶數)委託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營管理,估計約可帶來9千個工作機會,也能進一步帶動國內GDP成長約920億,是兼具保障國人生活品質及經濟發展的產業。 原文網址: 租賃專法上路 保障300萬租屋族 | 好房網News | 關心您住居的房地產新聞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213495199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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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停車害人挨撞 違停車主得賠7百多萬

基隆市盧姓男子大前年1月間,將小貨車違停在瑞芳崙頂路,後方1輛資收車逆向繞道,害對向騎機車的葉姓男子迎面撞上,他術後左手功能喪失形同殘廢,而後座的練姓女子也多處骨折、牙齒斷裂;2人提起民事訴訟求償1千100多萬元,法院判盧應賠償732萬多元。 檢警調查,當天早上8時許,盧男將小貨車違停在寬僅有2.2公尺的崙頂路,佔據三分之一路面,後方由顏姓男子開的資源回收車,被迫得逆向穿越雙黃線,而葉男騎機車載著練女經過時,煞車不及撞上,2人均重傷送醫。 葉男向法官說,事故害他上左肢肩肘三大關節、手指機能和握力完全喪失,左手宛如殘廢,當時年僅26歲,大好人生全毀,再也無法過正常生活,連同醫藥、工作損失,精神撫慰部分求償748萬多元。 另外,練女則全身多處骨折、多顆牙齒脫落,及顏面損傷等,造成生活大受影響,精神痛苦不堪,依照植牙費、看戶和精神撫慰等一併求償426萬多元。 訊時盧男辯稱,自己是違規停車,僅需付交通罰則,責任應是顏男逆向超車才發生,認為自己沒有過失等語。 基隆地院審酌後,發現該道路狹窄有彎道,雙向僅有單一道路,認定盧違停才是釀禍主因,判他應賠償葉男532萬8195元、練女197萬8746元。 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523874?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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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億遺產想獨吞? 法官:遺囑無效家人都能分

桃園市吳姓男子5年多前過世後,留下價值上億元的遺產,子女開始爭產,1年多年,長子突然拿出一分父親在9年前作的代筆遺囑,內容是所有遺產由長子獨得。 二個弟弟不服,認為父親在10年前曾因車禍傷及頭部,治療後智力受損,後來確診失智症「怎麼可能作代筆遺囑」,且父親過世後3年多,哥哥才拿出遺囑,他們懷疑遺囑的真實性,打官司主張遺囑無效。 法院審理時,長子表示,父親生前思考清晰,口語表達能力沒問題。律師作證表示,是他先書寫底稿,逐句唸給吳老先生聽,吳點頭和同意、印象中有微弱的聲音應該是說「好」,隨後才代筆寫遺囑,證人也表示,老先生意識清楚,可以叫出人名等。 法官以遺囑製作過程中,老先生未曾親自口述遺囑意旨,而是由律師在無法確認是否為立遺囑人真意的底稿復誦後,由老先生以點頭或不明確的口頭回應方式確認,與代筆遺囑的法定要件不符,判決遺囑無效,繼承人都能分。 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2/2356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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